食堂从业人员(包括分餐人员)的卫生要求
①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分餐人员、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②凡患有痢疾、伤寒、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加工的疾病的,不得重视食堂工作与集体用餐的分餐工作。必要时食堂工作人员每天上班前做健康自检后再进入工作区。
③食堂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病症时,应立即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④提供学生营养等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学校食堂),必须配置营养师或培训合格的营养配餐员。
⑤食堂负责人、卫生管理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⑥食堂从业人员和分餐人员应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处理原料后、便后、食品加工操作前用流水彻底洗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前双手还应进行消毒;工作时应穿戴干净的工作衣帽;出售食品或分餐时应戴口罩。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