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食堂卫生安全监管
工作原则: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一)卫生行政与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负责辖区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2)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学校的食品安全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学校食品安全的考核指标纳入教育评估体系,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3)各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每年联合组织,对辖区学校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4)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应加强对学校食堂及学生如何用餐的业务指导。尤其是将学
生食堂承包给私人或企业的学校,应加强对承包者资质的审查和日常管理。
(二)学校管理机构的职责
学校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由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由分管校长负责的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并有专人分管学生的用餐工作。